联合会章程

深圳市专家人才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深圳市专家人才联合会(英文名称:SHENZHEN EXPERTS UNITED ASSOCIATION,缩写为SZEUA)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深圳市专家人才联合会是由深圳市各行、各业、各领域专家学者以及各层次人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服务专家人才,提高专家人才的素质。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构: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构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科学馆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开展面向专家人才的国际合作、学术交流、资质培训和继续教育、组织出版专业论文、咨询服务、接受委托开展相关资质评定、人才评价、课题研究等工作,具体包括如下:

1. 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协助会员了解科学技术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

2. 促进国际间专业资格互认,为我国专业技术人员走出国门服务世界创造条件;

3. 与海内外的相应组织和科技界建立和保持密切的联系;

4. 举办各类讲座、研讨会、论坛、考察等学术交流活动;

5.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科技人员的专业水平;

6. 编辑出版和发行科技书刊及资料,综合反映深圳市专家人才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

7. 接受委托开展相关资质评定工作;

8. 开展信息咨询和项目顾问服务,为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重大项目提供决策支持服务;

9. 针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或个人的项目需求,组织专家团队开展项目研究,包括:为优选项目提供有效的专家决策支持;针对项目特点开展项目调查;根据项目情况开展经济可行性、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社会可行性论证,以及项目的风险估计和风险控制等研究;为项目从政府立项,到项目实施、系统运行和项目深度发展过程提供切合实际的专家服务;针对深圳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情况,建立研究基地,开展项目实验研究,推广研究成果;

10. 开展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增进专家人员之间的友谊,丰富科技人员的文化生活。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类图如下:

1. 个人会员:各行、各业和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各层次人才(博士、归国留学生、社团精英、技能人才),以及在各领域具有影响力并热衷于专家事业的个人;

2. 团体会员:各行、各业和各领域的相关学术团体及热衷于专家事业的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 符合会员的分类条件;

2.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3.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新申请的会员,需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受理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再由会长或副会长审批,报理事会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未交纳会费时间超过一年,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若有违反党纪国法而形成被处分和被刑事犯罪处理案件,则予以除名;若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则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照本团体监事会制度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1.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年度工作;

2.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3. 检查社会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4.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联合会利益的行为。

5.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6.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热心联合会工作,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团队精神强,能坚持正常工作;

4.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监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02月 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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